公司法下小股东权益常受损,原因几何?是大股东逐利还是小股东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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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但就惯例来说还是很正常的。
其实小股东有很多的权力在公司法里规定的很明确,然而仍然出现大股东利用股权优势损害小股东权益的事情公司的股东可以查到吗,通常有两个原因。
一、大股东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小股东权益。
我经常讲,在公司法层面,可以说就是最彻底的最血淋淋的丛林法则。因为依照我国公司法的默认规定,股东权利大小只有一个标准,就是“资本多数决”。
所以对于一片原始森林中而言,只有强大的人才可以最终生存下去。公司法默认这种霸权的存在。所以出现大股东利用股权优势而损害小股东权益的事情多有发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人性就是也就该如此。
二、小股东怠于行使相关权利,从而纵容了大股东的飞扬跋扈。
然而我们也经常看到,因为小股东现实,所以对于公司的关注度而言,小股东往往不如大股东的关注度更强。也就是说小股东投入的少,大股东投入的多,所以大股东更加关注公司生死存亡,小股东相对而言对关公司的关注度不是那么强烈和紧迫。
这种情况也好理解,当大股东投入了身家性命,小股东仅仅投入一些资金公司的股东可以查到吗,所以大股东天然的,要比小股东更为珍惜项目的发展。
所以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小股东因为投入少,所以用事不关己或者是搭顺风车的心态对待公司发展。这种心态对于公司的发展本身也是不利的。从而导致对于一些公司具体事务公司法下小股东权益常受损,原因几何?是大股东逐利还是小股东怠权?公司法下小股东权益常受损,原因几何?是大股东逐利还是小股东怠权?,小股东,不知道如何行使权力或懈怠行使权力。
三、法律的缺位。
关于题主所提出的查账权的问题,从公司法层面而言,规定的相当模糊,比如查账权是指的查哪些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还是原始单据?还是经营合同?等等吧。
小股东往往因为都没有列明自己要查什么,所以大股东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账目以被查。
不过《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出台,对这些问题有所缓解,然而在实践中会发现,仍然存在种种问题,仍然难以操作。
解决:
问题解决的根源在于股东进行合作时,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就应当对相关事项,做出除公司法默认规定之外的另行约定或明确约定。如此才能真正切实保护小股东的自身利益。仅仅提出知情权,或查账权,只是一种口号而已,而没有任何操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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