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制度改革下资本显著不足概念认定分析综述:资本概念认定存争议?

炒股网 阅读:3 2025-06-15 21:02:08 评论:0

<{炒股网}>资本制度改革下资本显著不足概念认定分析综述:资本概念认定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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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制度改革下“资本显著不足”概念认定分析综述

(一)“资本”概念认定

对于“资本显著不足”中“资本”概念的正确认定一直是学者研究“资本显著不足”适用无可避免的前置性问题。关于“资本显著不足”中“资本”的概念认定,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争议。在资本制度改革之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是以公司的注册资本来确定“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的“资本”额,与学界的观点有异,在法定资本制度取消和认缴制改革后,注册资本额不必然等于实缴资本额。为此,有学者就认为,判断“资本显著不足”时的“资本”应以“实收资本”为标准,即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所经营的事业相比是否明显不足。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念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74~141.也有学者认为‘资本显著不足”中的“资本”并不是注册资本,真正能够代表公司信用与偿债能力的是公司净资产和其他预期获利能力。冯果、尚彩云,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06):12-21.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的资本制度虽为完全认缴制,但仍属于法定资本制的范畴,只是可以分期缴纳,实际的缴纳方式更为灵活。在分期缴纳制下,判断资本显著不足的标准仍然应当以注册资本作为判断标准。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念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74~141.

冯果、尚彩云,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06):12-21.

俞巍、陈克,我国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股东责任适法思路的变与不变.法律适用,2014,(11):18-23.

针对“资本显著不足”中“资本”的认定,笔者认为,判断“资本显著不足”时的“资本”应以“实缴资本”为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因为公司的实缴资本作为公司的静态资产,其本身的波动性较弱,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动态资产如公司的净资产相对而言,更为稳定。也正是因为其自身的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强,作为法官合适的“资本”判定标准,具有现实的意义。

第二,实缴资本更能体现公司股东的经营诚意,即把实收资本与公司的行业性质和公司的经营规模进行比较,看二者的比例是否存在较大差距,直观明显的看出股东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即公司股东是否存在“以小博大”过度商业投机行为,把经营的风险恶意的转移给公司债权人承担。如果公司在其成立之初,所缴纳的“实缴资本”不能与其市场活动和经营相匹配,可以认定公司和股东对于资本的安排是欠缺诚意的。

 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比较 _实收资本可以一直为零吗_资本制度改革 资本显著不足认定标准

第三,“资本显著不足”中“资本”的认定不应认定为“净资产”,净资产衡量的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只是作为判断是否滥用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标准之一,而“资本显著不足”的“资本”针对的是股东的出资责任,用“实缴资本”的界定的理解更为合适。

第四实收资本可以一直为零吗,“资本显著不足”中“资本”的认定也不应认定为“注册资本”,因在法定资本制度和实缴制度的改革下,如对公司的首次资本缴纳额度、公司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要求、两年缴纳期限的注册资本的限制、法定验资制度已退出历史的舞台,除了少数特别行业如基金、信托、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外商投资等等,仍保留有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对此类特殊的公司用注册资本仍有其适用和衡量的空间,可以作为“资本”的认定标准。因此除了少数特别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理应不再作为“资本显著不足”中“资本”概念的认定。

(二)“显著不足”概念认定

同样,“显著不足”在“资本显著不足”的概念和界定中,学界也存在有较大的意见分歧。有学者认为,“资本显著不足”中显著不足应认定为“公司的净资产明显少于注册资本数额,并与公司交易业务的价值数额差距较大。沈贵明,论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法学,2014,000(004):98-107.也有学者观点为,“相对于可预期的经营规模和可预见的潜在责任资本制度改革下资本显著不足概念认定分析综述:资本概念认定存争议?,资本的规模是否合理”。李东侠、郝磊,注册资本弱化视角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人民司法,2014(05),:13-18.

沈贵明,论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法学,2014,000(004):98-107.

李东侠、郝磊,注册资本弱化视角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人民司法,2014(05),:13-18.

石少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当代法学,2006资本制度改革下资本显著不足概念认定分析综述:资本概念认定存争议?,20(005):3-8.

刘俊海实收资本可以一直为零吗,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若干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1,000(008):16-22.

笔者认为,“显著不足”的判断应要从资本本质入手,公司中股东投入资本要与公司经营规模、公司经营行业性质、蕴含的经营风险相适应,也就是股东要投入足够的资本以维持公司所需的运转,并且公司资本与债权人的资本之比达到合理标准。司法实践可以按照:

第一,判断公司是否属于特殊行业。对于法律保留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特殊行业如基金、信托、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外商投资等等,对此类行业资本缴纳有实缴资本的要求,则认定该类行业“显著不足”时以最低注册资本为标准,实缴资本小于注册资本的,可认定资本“显著不足”状态,进而否认法人人格。

第二,非特殊行业公司“显著不足”的初步判断以注册资本为标准。把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风险、规模、范围进行初步比较是否相适应,如果注册资本初步判断明显存在“显著不足”,否认其法人人格,因为注册资本如果不充足,其实缴资本必定不充足。这有两方面的好处,其一是由于注册资本具有公开性。任何公司注册资本都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商业活动中债权人或是法院审判活动中都能便捷的查找公司相关的注册资本信息,而实缴资本或是净资产信息,则是以公司年度报告在公示系统公示的方式呈现,并且存在一定的变更期限,倘若债权人在此时期与公司进行商事活动,就会存在信息滞后、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其二是注册资本的直观性。可以便于直接了解公司资本大小,明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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